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320号之四
原告:**,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徙榆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绪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新,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旭,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柯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红,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吴友章,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刘启明,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红、吴友章、刘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68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丽敏
审 判 员 牛燕军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