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财保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天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钢材A区4排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994042920。联系电话:17735022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26号中天雅苑一单元3号楼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71RG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天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6)陕011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关支行账号为610501751100********、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和平路支行账号为266307010********内的存款共计485450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全部履行为由,于2026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关支行账号为610501751100********、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和平路支行账号为266307010********内的存款共计4854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