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马剑镇塘坞村毛竹元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村736号。
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西文街213号琥珀晶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