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2887号
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XX
被告:甘肃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市工商联9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曹XX
被告:甘肃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负责人:马X
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退付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401元,由原告庆阳鑫玉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1元。
审判员  王玉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