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0080号
申请人:长沙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K7GM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共华镇福安村****:91430981MA4LN804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0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