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080号之一
申请人:长**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K7GM3A。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共华镇福安村****:91430981MA4LN8043L。
法定代表人:曾文锋。
本院审理的原告长**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100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沅江市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84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阳强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雅萍
书记员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