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2183号
原告:浙江富善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A5E68。
法定代表人:陈祖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河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浙江富善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善暖通工程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支付合同余款69400元;二、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斌、甘河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杭州乐科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余杭区临平华元欢乐城3F306室格力空调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供应格力空调并安装,合同总价款16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按约交付空调并安装完毕。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48600元,于2019年5月22日支付22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20000元,共计90600元。2019年8月9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8月30日支付剩余余款71400元。后被告**支付2000元,尚欠694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未支付所欠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所欠款项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富善暖通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富善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余款69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富善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翁培颖
人民陪审员 金 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