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990号
原告:中科英华长春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宇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英华长春高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中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英华长春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中科英华长春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