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03民初3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莫干山路1418-66号3幢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AX0XQ2Y。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向驰公司)与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向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曙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向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4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元(以1954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1个月);以上1-2项款项合计19609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原被告就颍河水岸四期10#楼十一层剪力墙、顶**加固工程的结构改造专业分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结构加固改造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干价为102万元,合同工期为45天(另有缓冲期5天)。2019年10月18日,因工程量增加,双方达成联系单,被告同意增加一次性包干费4万元。2019年10月20日,原告进场开工。2019年11月19日,因停电以及工程量增加,双方达成联系单,被告确认停电1.5天,增加剔凿工程量7.01立方米,增加工程款4700元(按照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墙体拆除单价进行计算),工期增加4天。2019年12月6日主体加固完成。2020年5月9日,被告连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对前述情况予以确认,并确认委托人的工程质量为合格。2020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工程资料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总价的95%。2020年6月19日,因被告迟迟未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对工程款予以克扣,之后协商一直未达成一致。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5465元(扣除5%质保金后总价款1011465元,已支付816000元)。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利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曙光公司辩称,1.本案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该部分违约金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对于工期的计算,应当从开工日期计算到竣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具体到本案中,2019年10月20日,原告进场施工,但是直至2020年5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所以实际施工工期是203天,扣除春节假期及新冠疫情导致的工期60天,实际延误天数为93天,所以应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93万元,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根据分包合同8.1.1条约定,水电费应当由原告承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惯例,一般水电费为合同价的1%,所以相应的一万元的水电费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3.根据分包合同第3.1条规定,因原告所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所以相应的取芯及回弹的试验费8600元应有原告承担;4.本案原告在2019年10月8日出具***,保证施工方案在2019年10月11日上午12时前递交给被告,并在10月12日组织专家论证,所以相应的专家论证费用14200元应有原告承担;5.对于原告诉求中的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4700元,未经被告盖章确认,该部分款项已经是包含在原有造价内,不应当另外再进行计算。 曙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3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8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偿还垫付的水电费10000元;4.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偿还垫付的取芯及回弹试验费8600元;5.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偿还垫付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费142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反诉人将颍河水岸四期10#楼十一层剪力墙、顶**的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分包给被反诉人施工,并与被反诉人签订《结构加固改造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检验);(2)合同工期为45天;(3)合同价为1020000元;(4)施工用水电被反诉人应装表计量,反诉人按表中数量加合理的损耗向被反诉人收取水电费;(5)在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验收不合格(局部),除由被反诉人负责返工维修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每次处以违约金3000元;(6)因被反诉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从46天至50天内未缓期不予处以违约金,从51天起计算每延期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0元。2019年10月20日,被反诉人进场开工。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因被反诉人施工的聚合物砂浆粉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聚合物砂浆前后总计粉刷三次,案涉工程直至2020年5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因被反诉人多次未按照规范时间进行拆模,并且拆模后观感差,反诉人被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被反诉人实际施工工期为203天,扣除春节假期和新冠疫情导致工期顺延总计60天,实际延误工期天数为98天,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8000元及延误违约金930000元;另外案涉工程的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费14200元、被反诉人施工期间的水电费10000元以及取芯和回弹试验费8600元均由反诉人垫付,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偿还上述费用。 杭州向驰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1.原告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并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2019年12月6日之后,原告确有整改施工,这仅仅是在履行保修义务,反诉人提出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5月9日为竣工时间没有依据,根据合同文意来看例如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按甲方规定时间内进行施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以及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已竣工工程未验收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成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文意明显可推断出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时间,并非验收合格的时间;2.2000元的监理罚款是监理部门对反诉人的罚款,根据合同约定,反诉人无权要求原告承担,对于2次3000元的罚款,并没有合同依据,因为那两次返修是在竣工之后进行的返修,应当适用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三日内进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处以每次3000元的罚款,原告进行维保工作都是在限期内完成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诉人无权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根据合同附件报价清单约定,现场水电由甲方提供,并在现场提供水电接口,根据该约定可知,水电费应当由反诉人承担,并且即使要原告承担,反诉人应当提供水电费明细及支付凭证;4.对方支付的检测费用,是自己作为本合同项目进行检测需要,首先本合同并未约定检测费用由谁承担,反诉人并未提供检测合同、检测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具体检测内容的凭证,因此谁检测由谁承担,反诉人提到的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包检验(材料检测检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都是送检并承担了检测费用,并且并不包含取芯回弹费用;5.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及作业计划(保证通过专家论证),甲方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论证。由此可知,专家论证应当由甲方进行组织,并且事实上也是由甲方进行组织,关于反诉人提出的***中,并未明确专家论证由谁组织,而且该***早于合同的签订,因此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再者即使该笔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反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款项明细及支付凭证,综上,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曙光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杭州向驰公司签订《结构加固改造专业分包合同》,将颍河水岸四期10#楼十一层剪力墙、顶**的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分包给杭州向驰公司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1.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风险、包检验(材料检测检验)、包验收、包工程资料与档案验收等;2.分包工程范围:《颍河水岸四期10#楼十一层剪力墙、顶**加固工程设计》(工程编号为×××48)图纸范围内所有的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内容;3.分包工作内容:10#楼十一层的部分剪力墙砼凿除、加固置换砼浇筑,**混凝土凿除、置换砼浇筑,剪力墙及梁置换加固前的措施支撑及加固结束后的拆除,垃圾清运(场内运输)等,具体位置及做法以图纸为准。合同第四条工期进度约定,1.乙方自甲方书面通知正式进场施工之日起按甲方规定时间(甲方施工进度计划)内完成施工(包括天气等各类不定性因素),合同工期为45天。具体以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10月13日,计划完工时间:2019年12月2日。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及作业(保证能通过专家论证);甲方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同时进行图纸会审交底。方案经甲方批复同意后方可正式施工。甲方在具备方案中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向乙方发出开工指令,合同开工工期以此日期为准。合同第六条工程质量与验收要求约定,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2.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向其作业人员转达并详细讲解,并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洽商、施工通知及现行的施工规范等进行施工,分包工程整体质量必须达到上述第1条约定的标准,并符合以下规范要求①《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5-2015②《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0。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施工用水电乙方应装表计量,甲方按表中数量加合理的损耗向乙方收取水电费……。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方式,1.工程价款:本分包合同总价款以设计施工图纸《颍河水岸四期10#楼十一层剪力墙、顶**加固工程设计》为施工与结算依据,实际如有设计或施工变更,双方以签证单签证为准实行增减结算总价,分包干价102万元,……付款方式:设备与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后2天内付22万元,柱墙完成置换加固工作付27.5万元,**完成置换加固工作付32.1万元。工程通过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加固工程资料,提供100%的足额发票,15天内支付至乙方应收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壹年后的15天内返还(不计息)……。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违约责任(一)若甲方未按各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部分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利息计算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同时向乙方主张因乙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与文明、工程进度等的损失赔偿):1.工程质量违约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验收不合格(局部),除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每次处以乙方违约金3000元。(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甲方、监理方及建设方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不整改的,甲方再次提出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每次处以乙方违约金3000元。(3)分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影响整体工程的质量验收,甲方有权扣违约金拾万元;有权责令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到合格,承担整改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约责任……3.进度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从46至50天内为缓期不予处以乙方违约金,从51天起计算每延期一天处以乙方违约金10000元,直至处以乙方违约金/万元。(2)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的,工期做相应的顺延,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应赔付乙方因窝工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杭州向驰公司与曙光公司均在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并授权代表签字。 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2日组织进行了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同年10月16日,杭州向驰公司就施工方案变更导致增加工程量及费用事宜出具联系单,曙光公司于10月18日回复意见同意拆除加固方案论证专家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而产生的费用一次性包干肆万元整。2019年10月20日,杭州向驰公司进场开工。2019年11月11日,杭州向驰公司就停电及增加工作量等内容出具工程联系单,曙光公司对增加剔凿7.01立方米,实际用工4工日、市场单价300元/工日及停电等事实予以认可。 2019年11月5日、11日,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就10#11层加固存在的质量问题通知曙光公司。2019年11月19日再次发出《监理通知单》,就剪力墙拆模较早存在的质量问题通知曙光公司并给予该公司2000元罚款。曙光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1日、19日上述存在问题向杭州向驰公司发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19年12月23日至26日,曙光公司与杭州向驰公司就质量问题及进度款支付等发送联系往来函件。2020年4月22日杭州向驰公司***公司出具《***》,承诺重新选择聚合物砂浆原材料厂家,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并承担重新返工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10#楼11层顶板及其它层顶板存在的问题再次***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曙光公司再次函告杭州向驰公司。 2020年5月9日,案涉工程经验收由各责任主体出具《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兹由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颍河水岸四期10#楼十一层剪力墙、顶**加固工程,于2019年10月20日开工,2019年12月6日主体加固完成,2020年4月30日自检合格,现已具备下列验收条件:一、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约定的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二、所有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经初验为合格。四、工程技术资料已核查整理完毕,资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五、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验收”。各责任主体均加盖公章。2020年6月5日,双方进行了资料交接。2020年6月22日,杭州向驰公司委托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公司***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曙光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曙光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回函,对相关工程竣工时间、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相关费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曙光公司已支付杭州向驰公司工程款81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结构加固改造专业分包合同》、专家评审意见、工程联系单、《监理通知单》、《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进度款联系函》、《***》、《工程竣工验收报验表》《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记录、资料交接清单、《律师函》、回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曙光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杭州向驰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结构加固改造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杭州向驰公司要求曙光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95465元是否应得到支持。双方对合同约定总包价102万元均无异议,对于增加工程量通过双方沟通,曙光公司同意增加4万元工程款,合计工程总价款为10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杭州向驰公司提出因增加剔凿工程量7.01立方米而增加工程款4700元的主张,曙光公司虽对杭州向驰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不予认可,但亦未提出相反证据,对该联系单载明的相应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故应付总工程价款应为1064700元,曙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16000元,双方对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一年后返还亦无异议,曙光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95465(1064700×95%-816000)元。杭州向驰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以1954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杭州向驰公司是否违约,曙光公司反诉主张的违约金及要求返还垫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方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即竣工。案涉工程《结构加固改造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5日,且有5日的缓冲期,且对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风险、包检验(材料检测检验)、包验收、包工程资料与档案验收等有约定,杭州向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如期完工,虽然其抗辩《工程验收报告》载明“2019年10月20日开工,2019年12月6日主体加固完成,2020年4月30日自检合格”等内容,但从监理公司发出的《监理通知单》以及原被告就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往来函件反映,直至2020年4月30日自检前涉案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2020年4月22日杭州向驰公司出具的《***》更能说明涉案工程仍因质量问题实际未能竣工,故曙光公司主张杭州向驰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本院予以采信。曙光公司主张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0元计算93天为930000元,并另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8000元。从分包合同总价款为102万元来看,显然违约金约定过高,曙光公司亦未就工期延误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证据,结合在施工中双方不断友好商榷维修事宜,且曙光公司回函中也有认可延误工期按9天即违约金9万元等意思表示,同时考虑总工程价款与已付工程款的情况,本院酌定杭州向驰公司承担延期违约金为下欠应付工程款195465元的30%即为58639.5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曙光公司反诉主张偿还垫付的水电费10000元,合同第八条中约定“施工用水电乙方应装表计量,甲方按表中数量加合理的损耗向乙方收取水电费”,虽然曙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杭州向驰公司施工所使用的水电费数额,但杭州向驰公司亦未提供其装表及支付水电费的相关证据,结合工期及水电费是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由杭州向驰公司承担6000元为宜。 关于曙光公司反诉主张偿还垫付的取芯及回弹试验费8600元以及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费14200元,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由杭州向驰公司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465元及利息(以1954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58639.5元、水电费6000元,合计64639.5元; 三、驳回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22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09元,杭州向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5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 附一:标的款账号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82××××6613 (请在转账单的附言栏中注明案号、承办法官,并在转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法官)。 附二: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