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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远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杭州市钱塘区建陵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14民初12193号 原告:***,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女,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892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LPR利率计算);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7日前,二被告因装饰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该日合计欠货款1089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5年1月7日前,被告***因装饰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1089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约提供货物,但被告***尚欠货款10892元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892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1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