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617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兴市南湖区佳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斜西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兴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七星街道香湖别墅1幢201室-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NWB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嘉兴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9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