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7258号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099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EU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王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