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7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尼普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清水公寓办公楼302-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尼普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