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2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6楼61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243997元,减半收取121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