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11民初278号
原告:徐州市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市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