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391民初3339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3526,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139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2022年8月18日签订未交付2台减速机电机设备订货合同,返还购货款11900元及违约利息214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22年8月18日签订设备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了购买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并约定了交货方式,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交付货物,于2022年11月21日交付货物10台,余两台至今尚未交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被告应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交付货物,对于未交付的2台减速机,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予交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与证据材料。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当庭陈述并提交证据1原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证据2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双方签订设备订货合同,证据3农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4页及联系函1份并提交原始载体审核属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审查并在卷佐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6日,被告(供方)与原告(需方)签订《设备订货合同》。2022年8月18日,被告(供方)与原告(需方)签订《设备订货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SA77-85-YE3-4P减速机电机6台、单价7600元、总金额45600元与SA67-85-YE1.5-4P减速机电机6台、单价4300元、总金额25800元,总计71400元,货期60天。款到发货,供方同时给需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逾期交货的,迟交1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三天以上,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以此类推。货物不符合要求,供方负责免费包换或包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依法向需方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款71400元。经原告催要,2022年1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SA77-85-YE3-4P减速机电机5台、SA67-85-YE1.5-4P减速机电机5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剩余设备。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未依约向原告交付全部相关设备。鉴于被告对应当交付2台设备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请依法撤销案涉该2台设备的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起诉状于2024年7月5日被退回,该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因此,被告应当返还相应的货款即7600元+4300元=119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鉴于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全部设备应当于2022年10月18日到齐,但在2022年11月21日原告只收到10台设备,对应货款为59500元,逾期34天。据此,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3×59500元×0.5%+31×59500×1%=19337.5元。鉴于被告一直未交付另外2台设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依法支持以11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以合同签订之日即2022年8月18日的同期一年期LPR的1.4倍计算即3.70%×1.4=5.18%,则违约金为11900元×5.18%÷360×626=1071.89元。上述两项违约金合计为20409.39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的涉及本案XXXX减速机电机1台、XXXXX减速机电机1台的《设备订货合同》于2024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返还购货款119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409.39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316.4元由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八十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