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新华街660图598宅。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港市大东区昌林图文中心,住所地东港市新华小区6号楼。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上诉人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大东区昌林图文中心、**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1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