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4725号
原告:***,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婕,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新华街660图598宅。
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