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寻甸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3241号
原告: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与二环南路交叉口绿地汇海大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西山区绿地汇海大厦8楼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YXA90D。
法定代表人:高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雨辰,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极乐村委会西卡格村**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极乐村委会西卡格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N587P7E。
法定代表人:杨琪诗。
原告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寻甸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寻甸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寻甸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此款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已为减半收取),由云南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