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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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藏0302执682号 关于西藏建安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5)藏030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400元,缴纳执行费7400元,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2025)藏030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藏建安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25)藏030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