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冰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21号1号楼3单元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0916484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原门源回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局、门源回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住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花园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2171054802X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106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大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农牧局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31088238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宁冰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禾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冰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5749.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757.49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西宁冰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青2221执221号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