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6民初5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合姑洛乡马红村3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76********。
原告:***,女,1977年6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合姑洛乡马红村3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1061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6********,住四川省射洪县涪西镇政府街11号,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被告:美姑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山州美姑县巴普镇美中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6MA62HBFG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姑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0********,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被告:美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美姑县巴普镇团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6009114354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姑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68********,住美姑县交通运输局,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被告:美姑县合姑洛乡人民政府,住四川省美姑县合姑洛乡洛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600911773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姑县合姑洛乡人民政府职工,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3********,住美姑县合姑洛乡人民政府,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美姑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美姑县交通运输局、美姑县合姑洛乡人民政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困难证明,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