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79028号 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与被告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探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6日,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