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民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精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太云创谷6栋6-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HCJ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深圳市精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金濂路3号绿地领海广场6号楼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TQ2K749。
负责人:***。
原审被告:海南雅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A03区公建七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7987250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海南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环广场2#写字楼10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XHLG3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精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精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雅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6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11月27日向深圳精微公司电子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深圳精微公司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4365.24元。本院经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未查询到深圳精微公司名下有上诉费交费记录。本院于2025年3月5日、3月7日电话联系深圳精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确认深圳精微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是其应当依法履行的诉讼义务。上诉人深圳精微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精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