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50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78729554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泰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泰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20306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63451.6元及等值财产。申请人***自愿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3451.6元及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