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财保2号
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787295542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22583069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泰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20306A。
法定代表人:曹泳国,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泰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802557元,(账户: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49669090000015889)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4802557元诉讼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大众钢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泰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25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