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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维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