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知民初510号
原告:邯郸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经营者:***。
原告邯郸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百货经营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邯郸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