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罗某,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南某城市管理局,核工业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4876号
原告:***,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女,200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某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母某,局长。
被告:核工业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某城市管理局、核工业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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