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罗某,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南某城市管理局,核工业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4876号 原告:***,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女,200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某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母某,局长。 被告:核工业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某城市管理局、核工业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