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2民初159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区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长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长乐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246,615元以及利息(以904,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42,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长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长乐视频监控项目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本工程由乙方负责对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施工,具体数量以甲方和乙方动态的商定确认。”协议第三条约定“1.施工费单价按每路900元计(不含税)。防雷接地费用按每点位另加50元计(不含税)。2.监控视频在平台上线,按月汇总平台上线数量并由电信方确认后,项目组方在10日内按本协议劳务价款的60%结算本期已开通路数劳务费支付给施工队方。若项目组方未按此约定支付,施工队方有权向项目组方开出催款通知并要求在7日内支付劳务款,超过3日仍未支付的,施工队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施工并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3.乙方完成以村为单位的施工任务(具备开通条件的点位全部完成,具备提交公安验收的标准),15天内由甲方牵头业主方组织验收,甲方、业主方若在15日内不及时组织验收,则视为乙方所承接的施工任务合格,第16日为验收合格日。合格后三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的40%劳务费。”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安装,现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但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已根本违约。因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系工程的发包方,某长乐公司系总承包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是转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主张工程款,故某甲公司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误,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某甲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提起诉讼,试图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然而,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长乐视频监控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明确约定,某甲公司的义务是“负责对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施工”,其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劳务费用的支付,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其次,某乙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依法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某乙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后,本案合同履行地并非福州市长乐区,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案中,某甲公司作为劳务提供方,其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闽侯县,其追索的款项性质为劳务费,该款项的支付义务履行地应为债务人所在地或接收货币一方(即某甲公司)所在地,而某甲公司及某乙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长乐区。因此,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为便利诉讼,保障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某乙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等,案涉合同内容包括皮缆敷设及RVV电源线、网线、PVC管敷设等,属于设备安装工程、机电工程范畴,故案涉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市鼓楼区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州市鼓楼区某有限公司负担。(限福州市鼓楼区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费方式:户名:福建省某非税收入待解缴款项;开户银行:某福州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X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的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