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红,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建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游 佳
书 记 员 蔡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