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9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代理人董明卿,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6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1108J。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6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38966.17元(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896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迳付);4、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利息以13896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0427.75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2021年5月13日止为9263.90元,共计29691.65元。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8966.17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从2020年12月21日计至2021年5月13日为3477.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将执行款180904.63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依法将176300.42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2544.5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余款2059.71元本院已退至被执行人的账户,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划款账户确认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6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6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何宗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