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1540号
原告: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宏达商住楼3幢7号、8号、9号一层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吓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一红、杨美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和与被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秀林
书 记 员 张墁玲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