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璜溪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昌湾公路(翡翠山庄东侧)滨江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7488506A。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1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履行了本案所判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1535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杜孟袁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