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2140号
原告:山东华煤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煤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煤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煤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