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10977号
原告:***,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309-18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