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3民初3656号
原告: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2023年6月1日,原告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告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