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8民初420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旸,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与被告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仅支付劳务费7800元,撤回了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3月22日,原告以诉讼请求的劳务费在开庭审理结束后,经双方私下协商已处理妥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