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财保75号
申请人: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奕琪,系陕西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汉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汉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75732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7323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汉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75732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汉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的存款(账号)、在陕西省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账号,查封被申请人汉中汉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哈弗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号码:陕XXX**,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4308元,由申请人镇巴县宏源林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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