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92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江苏明泰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20EUQN21,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DX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张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98614124Q,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36幢2层C区224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滔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03223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1号205、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明泰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张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滔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