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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明泰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92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江苏明泰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20EUQN21,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DX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张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98614124Q,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36幢2层C区224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滔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03223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1号205、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明泰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张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滔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