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2民初1807号
原告: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被告某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现住所地不明,无法向被告某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