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133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