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诉前调确651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杨庄村3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号顺德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2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1546.54元。被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61546.5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原被告双方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
二、如被告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履行,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全部还清欠款之日止,以相应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后,原、被告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经本院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