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3执恢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和光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大道6号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量子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6号楼6层606、608、610。
法定代表人:***。
天津和光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7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37378.4元及滞纳金,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量子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海口量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机动车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7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
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