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9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064078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937787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847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