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30号之二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937787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7125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08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