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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937787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20×××15、浙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账号91×××23内的存款492220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二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20×××15、浙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账号91×××23内的存款492220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