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30号
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937787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4922209元,账户信息为:1、被申请人在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营业部开立的20×××15账号;2、被申请人在浙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开立的91×××23账号。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20×××15、浙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账号91×××23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49222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