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5924号
原告:天津市华亿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汇智北道智空间广场一期4号楼8层05室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亿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亿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