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与昆山迈迪信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华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永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6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迈迪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华苏原料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东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昆山迈迪信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华苏原料药有限公司、昆山东方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终970号民事判决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执40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昆山迈迪信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华苏原料药有限公司、昆山东方药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昆山迈迪信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华苏原料药有限公司、昆山东方药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终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